近日,一名自称来自山东临沂的刘女士在网上实名举报临沂经济开发区公职人员放高利贷的视频引发网友热议。
视频中,刘女士称2015年7月临沂开发区协会向临沂盛源塑业放款500万,并让久源资产管理公司(刘女士方)成为这项资金的监管方。但是在2015年10月,由于盛源塑业没有能力偿还高利贷,临沂经济开发区协会便要求久源资产管理公司代盛源塑业进行债务偿还。直到最近,刘女士接到法院传票后才知道自己所在的公司“莫名”成为了盛源公司的担保方,并背负了500万余元的债务。
开发区
系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
刘女士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会被协会当成担保人,直到法院的传票下来才知道这一消息。刘女士称由于当时只看了合同中签字的那一页,并没有看合同的具体内容,所以才“莫名其妙地成了担保人”。
刘女士的丈夫张先生也表示当时确实没有查看合同内容,“500万的债务突然加上来,我们都承受不了了”。张先生介绍说,按照合同规定,应该是三方(放贷方、借贷方和看护公司)分别保存一份合同,但是现在的情况是只有协会拥有一份,其他两方只负责盖章而不拥有合同。
张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签合同时并没有想到监管人的前面还有一个保证人,这样就等于既成为监管人也成了担保人。
昨日凌晨,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官方微博发表声明称,2月27日下午,网络上散布一则“实名举报公职人员放高利贷”的信息。对于涉及的问题,临沂经济开发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经初步调查,这是一起涉及企业间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目前,法院正在二次审理中,待正式判决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律师
“未仔细看合同”属无效抗辩
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没有仔细看合同”不能形成有效的抗辩。常律师称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久源资产管理公司在担保合同上签章,该合同是真实有效的。若以“没有看清合同盲目盖章”作抗辩,但证明签章行为真实存在,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其作为法人组织,应承担其法律后果。
同时,依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久源资产管理公司在签订担保合同后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向盛源塑业追偿。